关于警惕部分寄卖(售)行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风险提示

  • 2025-02-19 16:50
  • 来源:区财政局
  • 广大市民朋友:

    我国实行金融业务特许经营制度,任何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典当、发放贷款、吸收存款等金融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典当业务。

    为防止部分寄卖行、黄金回收、奢侈品售卖、汽车服务公司等商家擅自悬挂(贴)“典”“当”“典当”等字样的广告标识,诱导客户抵(质)押车辆、金银饰品、房产、名牌包及高档烟酒,非法向客户发放贷款,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等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金融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发布如下风险提示:

    1.前锋区辖区内目前没有依法批设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有融资需求的消费者请到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开展有关业务。

    2.请广大市民增强辨别和防范非法“典当”业务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非法“典当”活动,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若发现不具有典当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从事典当业务,请及时向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前锋区财政局举报电话:0826-2757375

    前锋区公安分局:0826-8387825

    前锋区市场监管局0826-2814609

    广安市前锋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9日

    典当企业与寄卖(售)行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寄卖行以旧货小物品等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属一般商贸行为;典当行是以资金借贷为经营活动,属于特殊工商企业。寄卖业务为信托贸易业务,典当业务为特殊的金融业务。

    二、盈利方式不同。寄卖行通过商品寄卖后收取手续费作为盈利手段;典当行通过发放贷款,以收取利息和费用为盈利手段。典当行(当铺),是专门从事抵(质)押典当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

    三、经营对象不同。寄卖是物品所有者委托寄卖行代为销售,寄卖行在物品售出后,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不买断、不现场放款。寄卖行没有物品的所有权,只有物品在寄卖期间的管理权,即物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典当是物品所有者将物品抵(质)押给典当行,典当是现场取得一定当金,典当期间物品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都发生了转移,从原物品所有者转移到典当行。

    四、企业规模和设立程序不同。寄卖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规模较小,不需要前置审批,可直接到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作为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前需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并获得审批,在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典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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