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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07 15:52
- 来源:物流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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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街道、园区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广安市前锋区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办公室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广安市前锋区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壮大,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助力前锋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招商引资政策二十条(试行)〉的通知》(广安府规〔202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前锋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锋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据实保障引导和支持前锋区总部企业发展。企业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扶持资金和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前锋区地方贡献的85%。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前锋区产业发展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明确为总部的企业。
(一)在前锋区外拥有不少于1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企业;
(二)经前锋区外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销售、研发、运营、财务结算等部分总部功能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对经协议明确为总部的企业,且年地方贡献额达到50万元,按以下方式进行扶持:
(一)企业年贡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部分,参照对地方贡献的60%进行扶持;企业年贡献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参照对地方贡献的70%进行扶持;企业年贡献额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参照对地方贡献的80%进行扶持。企业年贡献额达到50万元时,即参照对应标准按季度兑现扶持资金。
(二)企业在前锋区租用办公、经营用房,按不超过15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据实给予租房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该补贴在企业每年达到补助条件后的次年三个月内兑现。
(三)企业在前锋区内购买办公、经营用房,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补贴在企业购买房屋并正常经营满1年后三个月内兑现。
(四)连续三年贡献额达到500万元,并且承诺五年内不减少的总部企业,可在前锋区内购买商服用地新建办公、经营用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该补贴在建成投用并正常经营满1年后三个月内兑现。
(五)在前锋区内的企业工作人员,按规定同等享受前锋区有关人才政策。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和物流园区管委会分别作为第一、二、三产业、建筑业及仓储物流总部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总部企业的联系、对接和政务服务,以及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兑付。鼓励总部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满足企业个性化服务需求。
第六条 区经济合作中心、各驻外招商服务中心负责总部经济政策宣传、项目推介和企业招引。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区税务局负责按规定加强对总部企业的税收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对总部经济扶持资金使用加强监管。
第八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总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扶持资金、补贴的,经核实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形的,撤销其扶持资金和补贴,责令其退回或依法收回所得扶持资金、补贴及相应利息,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企业已享受中、省、市、区其他优惠政策或按招商引资协议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不再跨协议重复享受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50强”及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商(协)会、乡友企业发展“双飞地”总部经济。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元”“万元”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本办法中“年”指自然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由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办公室解释,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前锋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前府办发〔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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