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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3-20 15:36
-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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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1.厘清行业主管部门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实施细则执行。
6.建立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7.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内部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8.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对执行规定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
9.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由原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查盘点,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并按照规定权限批复资产核实结果。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脱钩后的资产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协会商会注销时,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审计机关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的情况和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0.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11.协会商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协会商会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终了,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商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开。
四、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
12.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协会商会进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并在协会商会存续期间,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13.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应当建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协会商会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行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转移。
14.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5.协会商会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五、收费监管
16.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17.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8.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
19.建立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协会商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协会商会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
20.业务主管部门对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21.建立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及时向会员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22.实行协会商会年检制度。协会商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接受年度检查。探索建立协会商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协会商会抽查监督制度。
23.协会商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协会商会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七、强化监督问责机制
24.对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接受财政拨款和日常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25.对协会商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26.对协会商会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7.对协会商会各类违法收费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同时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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