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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12-03 15:49
  • 来源:前锋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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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让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国家、省出台了一系列惠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出台了《广安市前锋区老年人优待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4.《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5.《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优待对象为广安市前锋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方面,对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给予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免除老年人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以及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

2.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对本辖区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3.60周岁以上城市“三无”、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去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4.60周岁以上老年人婚姻登记的,减免证书费。

5.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6.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7.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8.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二)卫生保健优待

1.乡镇、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辖区内65岁以上常住老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2.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应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诊时凭《优待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在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以方便老年人就医。

3.将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老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4.对农村“五保”老人、“低保”老人和在乡重点优抚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全额资助。

(三)交通出行优待

老年人凭《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区内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和乘坐城市公交车。

(四)商业服务优待

1.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采取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免收或减收服务费。

(五)文体休闲优待

1.图书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

2.以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对60-69周岁老年人要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在“重阳节”当日要对所有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在老年人生日当天要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

(六)维权服务优待

1.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并通过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

2.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低保”老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

3.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的诉讼案件,相关部门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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