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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9 15:25
-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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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要求,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土地流转分级审查及备案制度,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理。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前锋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区内外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广安市前锋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广安经开区管辖的护安镇、奎阁街道办事处、新桥街道办事处,下同)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四、重要内容解读
一是第三条中,明确了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农村土地范围。二是第五条中,明确了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审批的5个条件。三是第八条中,明确了审批应当符合的程序,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四是第十一条中,通过设立风险保障金,保障流转农户合法权益。
以上四个方面涉及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范围、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审批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内容,涉及农民切身权益,需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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