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所在位置:
- 发布时间:2024-04-01 16:11
-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 浏览量:
- 字体:【大 中 小】
- 分享到: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管理。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本细则。
三、起草过程
前锋区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1月成立了起草组通过对上级的政策解读,结合前锋区实际,草拟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先后通过书面征求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和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开展了专题会议研究、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形成了《实施细则(审议稿)》,2024年3月,经广安市前锋区三届区政府常务会第64次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广安市前锋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实施细则》中提到的宅基地、农村村民的定义进行界定,并明确宅基地审批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和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二)第二章宅基地面积标准。共1条。明确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前锋区按丘陵地区进行农村宅基地审批,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三)第三章宅基地申请、审批及管理。共13条。规定了宅基地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明确了农户申请、村级审核、镇(街道)审批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共2条。明晰了宅基地的监管要求,明确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农村宅基地的审查、审批和使用过程中,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责。
(六)附则。共4条。
【我要纠错】- 省(区、市)政府网站
- 四川省市州网站
- 广安县(市、区)网站
- 其他网站
- 主办单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网站维护: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26-2889001
- 蜀ICP备13022447号-1
网站标识码:5116030003
川公网安备 511603025116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