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8日晚,罗某携妻女参加好友张某的生日宴,席间参与饮酒。散席后,罗某欲驾车带妻女返程,同行好友当即劝阻“喝酒别开车,找代驾更安全”,但罗某以“离家不远、慢点开”为由拒绝,其妻女未制止,好友见状也未再劝说。
行车途中,罗某为抄近路驶入未正式通车的施工路段,与对面装载机相撞。事故造成罗某当场死亡,其妻女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调查,罗某驾驶证此前因酒驾被吊销,属无证驾驶;事发时车速达135km/h至137km/h,存在严重超速行为。罗某妻子认为张某作为聚餐组织者未尽劝阻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
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醉酒后无证、超速驾驶,并违规驶入未通车路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罗某妻子明知丈夫醉酒且无证,却未阻止其驾车,放任自身及孩子处于危险中,存在一定过错;组织者张某聚餐结束后已将罗某交由其妻子照料,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宴请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张某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提醒、交接等义务,故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聚餐组织者需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聚餐中不劝酒,聚餐结束后提醒饮酒者勿酒驾,并对其尽到必要的照顾、护送或救助责任;聚会参与者更应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杜绝侥幸心理,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广安日报记者 卢泠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