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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5-07 14:58
  • 来源: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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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前锋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了付款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本以为事情就此画上句号,可到了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期限,王某某却拒不履行义务。无奈之下,李某某向前锋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王某某却对财产申报一事置若罔闻,始终未向法院申报名下财产。

在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踪迹后,前锋区人民法院果断将其拘传到院。执行法官耐心对其释法明理,希望他能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可王某某不仅拒绝,还振振有词地表示:“我没有财产,不需要申报!”

鉴于被执行人王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前锋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某予以司法拘留。

法官说法

办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法官强调,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有义务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向法院全面报告财产状况,以便法院审核。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即使被执行人无财产,也应当进行“零报告”,“无财产”不能成为免除申报义务的借口。(卢泠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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