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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3-06 10:19
  • 来源: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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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某物业公司与房屋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便开始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3年5月,某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承担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

李某某系该小区业主,自2019年7月建设单位通知接房后,他一直未办理正式接房手续。2021年,李某某入户进行房屋装修,并于2023年6月将房屋转卖他人。其间,物业公司多次催促李某某缴纳物业费,但均遭到李某某的拒绝。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李某某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

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案中,李某某虽未与建设单位办理正式接房手续,但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交付方式。建设单位通知接房后,李某某未办理接房手续便进行房屋装修,且无证据证明延迟接房是建设单位的原因,应视为房屋已按约定交付。因此,接房期限届满后的物业费应由业主李某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办理本案的法官肖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肖波再次表示,“小物业”牵动“大民生”,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服务面向全体业主,所收费用用于小区设施维护、秩序保障等,若部分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费,则会影响物业公司运营,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最终影响全体业主的生活环境。只有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积极履行好各自的义务,才能营造和谐舒适幸福的小区环境。(广安日报记者 卢泠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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