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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6 15:39
-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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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管局开出首张向未成年人售酒罚单,对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及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3日,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线索,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3瓶白酒待售,其经营场所内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经多方查证,确认当事人于2024年3月2日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供其在当事人的烧烤摊区饮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提醒
前锋区市场监管局已在辖区内广泛开展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专项执法行动,从快从严查处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请广大烟酒经营者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主动拒绝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的要求,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严格做好身份证件查验。切实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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