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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3-05 16:12
- 来源: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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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门、各稽查中队、营销片区:
现将《广安市前锋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于2026年4月9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前锋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3月5日
广安市前锋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前锋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按照《四川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广安市前锋区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五条 广安市前锋区烟草专卖局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模式,对辖区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
第六条 广安市前锋区烟草专卖局辖区零售点布局以街道、镇为一般市场单元,新建住宅小区、车站、高速路服务区等为特殊市场单元。
广安市前锋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进程、人口密度、持证零售户密度、吸烟率、人均吸烟量、户均销量等指标,原则上每两年测算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合理容量。
第七条 广安市前锋区烟草专卖局每半年依据合理容量上限,确定辖区不饱和市场单元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在广安市烟草专卖局外网、广安市前锋区烟草专卖局服务大厅公示栏和广安新闻网进行公布,公布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该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八条 一般市场单元
以规定单元内不饱和市场单元当期公示可新办许可证数量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
除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业态类型以外的业态,以及未上架货品的门市,与相邻零售点间距应达到150米以上。
第九 条特殊市场单元
特殊市场单元新设置的零售点应纳入下期市场单元容量计算。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容量限制,且不作为当期周边新设置零售点容量参照。
1.新建住宅小区可在规定用途为商业的固定经营场所内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规模每增加500套住房以上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广安市前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已取得《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且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小区名录,广安市前锋区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公示新建住宅小区及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未在当期名录范围内的按照一般市场单元设置零售点,并作为下期特殊市场单元参照。
2.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新建商业综合体可在规定用途为商业的固定经营场所内设置1个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广安市前锋区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公示新建商业综合体名录。未在当期名录范围内的按照一般市场单元设置零售点,并作为下期特殊市场单元参照。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容量及距离限制,且作为当期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1.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2.车站(火车站、二级以上汽车站)候车大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3.政府授牌的3星级以上星级饭店的经营主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设置1个零售点。
4.营业面积2000㎡以上的酒店、饭店内,业态为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的个体工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5.政府授牌的2A级以上国家级旅游景区以及地方文旅项目区域内的经营主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设置1个零售点。
6.营业面积2000㎡以上的商场、400㎡以上的超市、200㎡以上的烟草专业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7.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新兴市场可在规定用途为商业的固定经营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8.未设置零售点的行政村(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雪茄烟零售点在每个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可设置1个,与其他卷烟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
2.有能够恒定维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条件的设备设施。
3.有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及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
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仅申请从事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经营场所。雪茄烟零售点变更经营范围,应符合一般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要求。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容量及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当期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一)“三属”人员年满十八周岁,且其本人申请的。
(二)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范围内,原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申请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依据本条第四项已搬迁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消除时,持证人将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后在原搬出地址重新申领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按申请所在一般市场单元标准的80%给予优待,且作为当期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申请人为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重度(一级)、中度(二级)本人申请。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给予优待的情形,同一客观情形且同一申请人只能在发证机关辖区范围内给予一次优待。
残疾人、“三属”需要适用办证适当优待政策的个人,需符合《广安市前锋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三属”优待条件的认定标准》(见附件),且在本辖区范围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且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若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则需达到该市场单元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内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租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业务除外);
3.与外资市场主体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不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不具备独立资金结算条件的;
4.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简易搭盖、临时建筑,流动性摊、点、车、棚、亭等,以及占用公共资源、公共设施等无合法使用证明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
3.正在修建、尚未完工的建筑物,已完工但未取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的建筑物,属于“保交楼”项目但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建筑物;
4.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5.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内部、周围与学校进出通道口距离在50米以内的;
2.幼儿园内部、周围与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在50米以内的;
3.拟拆迁房屋、危房(以政府公示公告为准);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其他方面:
1.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定容量上限的;
2.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 术语解释
第十四条 术语解释及说明
新建商业综合体:新建商业综合体是指新建的含零售、餐饮、娱乐、办公、居住、酒店、会展、文化等三项及以上功能的建筑。
“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证明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职能部门、有资质的三方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载明的面积,房屋所建夹层、仓库、院坝、池塘等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范畴。房产证明面积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的,以2名以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三)新兴市场:是指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以集中交易农副产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家具建材等商品为主要功能,实行统一运营管理,且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规模化交易市场。新兴市场的认定以政府相关批复文件、备案证明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为准。
(四)本规定中的“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五)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具备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是指中小学、幼儿园供行人、车辆进出等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后门、教职工通道门、后勤通道门、消防通道门、应急通道门、垃圾通道门,以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可与该中小学、幼儿园连通的所有通道门。
(六)本规定中“不少于”“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于2026年4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安市前锋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安市前锋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三属”优待条件的认定标准
2.广安市前锋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标准
3.广安市前锋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容量规定
4.广安市前锋区烟草制品雪茄烟零售点容量规定
- 省(区、市)政府网站
- 四川省市州网站
- 广安县(市、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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